2)第三百一十三章 日落(三)_重生之抗战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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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剔除”,第十条)“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的规定,在战争之后追究曰本战犯的战争责任,是同盟国必定会去做的事情。

  在刘建业后世的记忆里,正是出于这个目的,同盟国在战争胜利之后组织起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数十名策划和发动战争的轴心国的甲级战犯进行了长达数年的审判。东京和纽伦堡两个国际军事法庭一致确认了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人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因此判决表达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意愿。两个判决,不仅制裁了德日主要战犯,而且给了此后企图发动侵略战争的人以强有力的警告。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依照…协定,应设立一国际军事法庭,以公正并迅速审判及处罚轴心国之主要战争罪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设立,其目的为公正与迅速审判并惩罚远东之主要战争罪犯。”这些首要的或主要的战争罪犯有时又被称为“甲级战犯”;他们都是当年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曰本政府中对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人物。这些人对于国家侵略战争政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进行是起过重大作用的。

  对于这类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由正式组织的国际法庭依照法律手续加以审讯和制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在这以前,一个战败国的领导人物,即使他们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巨魁,一般都是逍遥法外的,从来没有受过法庭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

  诚然,在历史上,一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显要在战争中一旦落在敌国手中被杀害或被囚禁的事情,是屡见不鲜的。最著名的近例便是1815年拿破仑一世被英、俄、奥、普等战胜国流放在圣赫勒拿岛终身囚禁。但是他的流放并没有经过任何国际法庭或国内法庭的审判。用法律去制裁战败国领导人之事,确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个新创举。

  但是,东京审判在消除曰本军国主义的政治、经济根源方面尚留有缺憾,同时也有许多明显的缺点。远东法庭在惩处曰本战争罪犯和消灭军国主义势力上是不彻底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作为曰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的天皇没有被追究战争责任;二是美国从本国立场出发,主要追究的是对美太平洋战争的曰本战犯;三是在审判后期,美国出于自己远东政策的需要,放松了对部分重大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如1948年宣布释放19名重要战犯,1950年又在刑期终了前释放了所有曰本国内在押战犯。其中被称为“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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